关于转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工作规程要求制定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体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做好属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做好评价机构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三、具体工作指引由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另文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附件:
- 关于转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pdf 点击下载